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號
原告蔡楊真珠
訴訟代理人朱燕惠
被告楊士綸
楊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台北橋郵局第000099號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原本(附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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