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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李桂稜
訴訟代理人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複 代 理人孫善豪
被告林家堂
林家守
林世宏
林美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邱凱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9,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 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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