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62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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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劉傅細嬌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張有旺
被      告  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光
            盧朝淳
            林佾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抵押權標的」欄位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人所共有。

訴外人傅祖瑤前於民國82年11月3日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

惟原告否認與被告間有債權存在,且被告公司業經廢止,已確定將來不再繼續發生被擔保債權,且被告亦無舉證與第三人傅祖瑤有何債權存在,傅祖瑤又已死亡,亦確定將來不再發生任何債權,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應歸於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即歸於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變為普通抵押權,抵押權之從屬性即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為確定時存在且不逾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倘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或根本並無既存之債權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㈡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人所共有,訴外人傅祖瑤前於82年11月3日,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0萬元、存續期間82年11月3日至112年11月2日止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簿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8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經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雖已逾法定保存年限而業已銷毀等情,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7日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惟觀諸系爭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存續期間為82年11月3日至112年11月2日,足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屆至,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抵押權之從屬性已回復,而原告主張訴外人傅祖瑤與被告間並無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從而,依上開說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即歸於確定,回復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該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則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而不存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續,自屬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

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既不存在,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登記內容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登記日期:82年11月9日
字號:空白字第023879號
權利人: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3日
至民國112年11月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84分之5
共同擔保地號:德盛段641、中
崙段652、1262-33、1929
新竹縣○○鄉○○段0000000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登記日期:82年11月9日
字號:字第023879號
權利人: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3日
至民國112年11月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德盛段641、中
崙段652、1262-33、1929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登記日期:82年11月9日
字號:空白字第023879號
權利人: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續上頁)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3日
至民國112年11月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德盛段641、中
崙段652、1262-33、192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2年
登記日期:82年11月9日
字號:空白字第023879號
權利人: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10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3日
至民國112年11月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66840分之2580
共同擔保地號:德盛段641、中
崙段652、1262-33、1929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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