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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袁文婕
被 告 曾紹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所不許,如有違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本、息,主張被告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3人以上加重強盜罪,將原告車輛強行典當予當鋪業者獲得不法所得19萬元,請求精神痛苦不堪之慰撫金,經本院查得原告先前本於同一事實,對被告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元本、息,業已於112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一件113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係原告本於強盜基礎原因事實,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7~43頁轉印資料),遂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原告對此具狀稱「112年度附民字第1296、521號有重複起訴,係因未收到任何起訴成功通知,擔心院方未收到起訴狀」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書狀),故可認本件原告所提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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