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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曾愛蓮
被 告 李源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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