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78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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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告蕭光明
訴訟代理人曹文華
被告紀惠風

訴訟代理人張玉琳律師
田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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