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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告章學中
被告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請求判決之聲明(僅以若干元表示)?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月7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及補正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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