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855,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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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王信裕即旭正企業社
被      告  力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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