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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陳佳函
被上訴人即
被告翁榮美
張力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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