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護,224,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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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葛○恩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葛○安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葛○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葛○恩(男,民國10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葛○安(男,民國10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3年9月4日17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生母在外租屋,相對人委由外祖母照顧,相對人外祖父母經濟窘困,長期互動緊張衝突,爭執時相對人目睹之,且葛○恩偶受波及遭其外祖父不當責打,社工曾多次告誡並簽署安全計畫未果,外祖父母未提供相對人妥適生活照顧,甚而將葛○恩託付予不明鄰居長輩照顧過夜,顯見相對人外祖父母明顯疏忽照顧及過度管教,聲請人乃於112年9月1日17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00號、第278號、113年度護字第54、131號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迄今。

安置期間,葛○恩具創傷反應且缺乏穩定依附關係,經寄養家庭穩定照顧與陪伴,在生活及學習相當穩定並逐漸與人建立穩定依附關係。

然相對人母葛○婷均規避且常態失聯,同時涉及毒品案件112年09月進行勒戒,出監後仍不願出面討論相對人後續照顧計畫;

相對人外祖父疑似與葛○恩同住期間有性猥褻行為,目前由司法刑事偵辦調查中;

相對人外祖母仍否認疏忽照顧及過度管教,同時多次咆哮斥罵社工並要求立即責付相對人返家,並於親子會面時怪罪葛○恩不實指控過度管教及性猥褻一事。

另相對人大舅涉及毒品、妨礙性自主等前科紀錄,可知相對人家戶內過往均涉及性議題、成人暴力及毒品等高度風險事件,家庭重整礙難持續;

考量兒少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無適當親屬資源可為適任照顧者,為提供受相對人穩定安全成長與居住環境,以維護適當養護及受照顧權益、妥適照顧與健康成長,爰依法聲請准予相對人自113年9月4日(聲請狀誤載為6月4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表、戶政資料查詢,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護字第200號、第278號及113年度護字第54、131號卷繼續及延長安置卷宗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本院考量相對人為未成年,過去主要照顧者為相對人外祖母,然相對人外祖父母常因管教而起衝突,且相對人曾目睹相對人外祖父母發生肢體衝突,又相對人外祖母為規避監護及教養責任,對過度管教情事避重就輕,顯見相對人外祖母之親職功能均有待改善。

另葛○恩因上開情事致陸續出現創傷反應,亟需有穩定及合適親職教養能力之成人提供照顧,且其於前案程序監理人與之會談曾明確表達其希望繼續留在寄養家庭,等候社會局對相對人外祖母之輔導安排,有前案程序監理人報告在卷可稽。

本案經聲請人之重大會議決議對相對人母提起停止親權聲請,且經本院職權查閱相對人外祖父、大舅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確涉及多筆性犯罪、毒品案件,現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可提供照顧相對人,為提供相對人安全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案社工應盡量安排一個月二次相對人之外祖母與相對人會面,以滿足相對人思念外祖母之情,併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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