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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李美瑤即李俊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03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380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53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389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350 00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402 00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23 010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256 01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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