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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石一宸即石煙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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