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42,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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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石一宸即石煙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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