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5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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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劉陳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93-ND-0000000-0

1
1000

002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1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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