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陳錦燕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