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61,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鄭曼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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