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64,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徐鳳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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