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69,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張馨文即張莊鳯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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