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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請人鍾灣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淑慧(下稱鍾淑慧)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鍾淑慧所有,而鍾淑慧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曾玉燕,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1-13、19-25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附表:股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001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84-NX-65808-6 | 1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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