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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王碧玉
代理人陳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 新竹一信南香山分社 | 113年2月12日 | 225,950元 | 38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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