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78,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蔡錦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00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000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65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