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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琇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2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3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4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5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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