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86,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琇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2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3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4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005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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