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8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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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林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69712-8

1
1000

00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70544-5

1
1000

003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71363-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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