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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尚吉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和捷企業有限 公司姜景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0,750元 N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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