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7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徐錦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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