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91,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邱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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