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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范紹達即張秀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 1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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