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97,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