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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瑞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即反訴原告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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