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展豐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右一人訴訟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刑事案件第一審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涉有背信罪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由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戊○○是否犯有上開罪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本院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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