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二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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