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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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