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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
新竹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五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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