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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偵查中,因被告於該案件中否認係肇事者,亦未在場,並辯稱駕車肇事者為其子彭明利等情,是前開案件之偵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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