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小上,11,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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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畢德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本
院竹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竹東小字第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四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後,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發函通知命上訴人於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法條,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
~B法 官 林南薰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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