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住
送達代收人 辛潔筠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復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已就同一事件對於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六八號事件審理判決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明確,且有本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六八號民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
從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揆諸上開規定,顯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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