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竹小,341,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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