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九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向原告購買貨品,惟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四萬九千七百七十元未清償,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單明細影本二紙、發票影本二紙、進出貨單五紙、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許 翠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