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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