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第二總隊
法定代理人 杜建業
訴訟代理人 朱文良
林金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