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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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