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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竹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眾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國
訴訟代理人 曾振連
被 告 竹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竹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穩公司)為被告,原告於起訴狀雖列郭炎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查結果,被告竹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郭炎,從而本件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又公司所在地亦非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之新竹市○○街一五0巷三十號二樓,均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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