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竹簡,42,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眾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國
訴訟代理人 曾振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被告竹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竹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穩公司)為被告,原告於起訴狀雖列郭炎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查結果,被告竹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郭炎,從而本件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又公司所在地亦非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之新竹市○○街一五0巷三十號二樓,均於法不合。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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