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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 人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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