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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雷雅雯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B 法 官 彭洪英
~B 法 官 雷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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