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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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