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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承訓行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B 法 官 許翠玲
~B 法 官 李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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