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訴,246,200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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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雷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一)被告雷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雷奇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向原告申請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之墊付國內票款借據,依系爭契約約定,本件借款在期限內得循環使用,借款期間至九十年五月八日止,並由其餘被告丁○○、甲○○、乙○○、庚○○為連帶保證人,由被告雷奇公司提供原告認可之應收票據,在票據金額八成範圍內循環使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計算,並依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之,又前述第三人所提供備償之票據,倘發生退票而未能及時以現金換回時,其到期日雖在所定期限之後,原告亦應負連帶任責任,並應自到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雷奇公司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提供他人之票據經原告認可並依約撥款後,至九十年一月五日止,共計欠款一百零六萬五千元,未予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往來明細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雷奇公司、丁○○、甲○○、乙○○、庚○○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往來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一百零六萬五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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