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訴,285,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予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不服該判決,已依法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由該院審理當中,因被告是否觸犯該偽造文書罪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並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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