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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原告僅繳交新臺幣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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