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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東
送達代收人 方潔茹
被 告 美麗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宥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就經銷合約所生之爭訟,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經銷合約書一份附卷足憑。
依前引合意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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